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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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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 国办《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对推动领导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来源:
《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对推动领导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工作要求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强化关键性指标的引导作用和国家审计的监督功能,既关注约束性量化指标,又关注领导干部决策、审批等履职行为,在全面准确反映客观结果和主观努力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坚持共性与个性兼顾。明确指标选择、权重设置、编制规则等共性原则,设置广泛通用、普遍适用的共性指标。同时,充分考虑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特点,相应设置个性化指标,准确反映各地主体功能定位差异。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审计评价,并对特定负面事项进行强制性评价,发挥硬性约束作用。同时,鼓励领导干部主动担当作为和开拓创新,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严格规范审计范围和内容,以依法查证的事实为基础,审慎评估重要性程度和风险水平,科学区分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准确界定前后任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充分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确保审计评价结论全面、客观、公允、可信。
(三)主要目标。2022年,建立省级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2025年,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健全,为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审计评价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
(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下重点关注内容均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再一一列出),所在地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不力、重要指示批示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五)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所在地区执行资源环境有关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问题,对执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六)相关决策、规划及项目审批情况。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本人作出的决策与资源环境有关方针政策、重大规划严重不符等问题,对制定实施相关规划、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等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三、审计评价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并综合运用有关监督考评结果
(七)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关注所在地区未完成国家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等问题,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计评价。
(八)统筹运用有关方面监督考评结果。重点关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上级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地区耕地保护、污染防治、碳达峰碳中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监督考评情况,以及生态产品实物量与价值核算结果、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结合巡视巡察、督察、资源环境统计监测、公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四、审计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九)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耕地保护情况。重点关注所在地区土地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执行不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不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对土地开发利用和收入管理、耕地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情况。重点关注所在地区违规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违规开发战略性矿产资源,尾矿库、采空区和沉陷区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对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十一)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重点关注所在地区违规侵占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不力等问题,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资源征收占用、经营管理及保护修复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十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重点关注所在地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和水环境治理、地下水超采治理、水土流失防治不到位等问题,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十三)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重点关注所在地区特色自然资源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具有区域特色和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五、审计评价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
(十四)资源环境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重点关注所在地区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被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以及支出绩效不佳、预算执行率低,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未依法依规使用等问题,对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与整体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十五)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关注所在地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建设违规招投标、转包及违法分包、损失浪费、效果不佳,以及脱离实际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对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六、实行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
(十六)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大资源损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情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因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自然资源损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自然资源资产收益重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上级通报的,实行强制评价。
(十七)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或环境监测数据严重造假情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造假、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发现查处的,实行强制评价。
七、完善组织协调和结果运用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审计办、审计署要加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进力度,健全审计评价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协同推进整体合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十九)深化结果运用。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地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十)推动督促落实。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中央审计办、审计署会同有关方面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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